1.概述
VOCs,也稱揮發性有機物,包括非甲烷總烴、苯系物(苯、甲苯、乙苯、二甲苯等)、揮發性鹵代烴(二氯甲烷、氯仿、四氯化碳等)、醇類(乙醇、異丙醇、乙二醇等)、醚類(乙醚、丁醚、四氫呋喃等)等有機揮發性有機物。揮發性有機物污染,涉及到的行業眾多,包括石油化工、制藥、涂裝、印刷等,因此為針對VOCs的排放,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、標準、規范等,但在監管上仍存在一些問題和漏洞。
⑴ 監測監控不到位:我國VOCs監測工作尚處于起步階段,企業自行監測質量普遍不高,點位設置不合理、采樣方式不規范、監測時段代表性不強等問題突出。
⑵ 治污設施簡易低效:VOCs廢氣組分復雜,治理技術多樣,適用性差異大,技術選擇和系統匹配性要求高。我國VOCs治理市場起步較晚,準入門檻低,加之監管能力不足等,治污設施建設質量良莠不齊,應付治理、無效治理等現象突出。
⑶ 運行管理不規范:VOCs治理需要全面加強過程管控,實施精細化管理,但目前企業普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、操作規程未建立、人員技術能力不足等問題。
⑷ 監察難度大:靠人力監管無法實現全覆蓋;凈化設備難以查看;監測需要專業手段,難度大。
為了彌補現存VOCS治理監測的漏洞,同時便利監管部門的監察,安科瑞VOCs監測云平臺應運而生。VOCs監測模塊通過 2G/4G 與云端平臺進行通信和數據交互,系統能夠對設備運行狀態和污染氣體排放的濃度數據進行監控;根據采集的甲烷、氣體濃度等數值大小,產生對應的排放超標告警等事件, 對采集數據進行統計分析、排名等統計功能。
2.參考文獻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
參考標準:
GB12519-2010《分析儀器通用技術條件》
GB16297-2012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》
HJ76-2017《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(試行)》
HJ212-2017《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(監測)系統數據傳輸標準》
HJ477 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(檢測)數據采集傳輸儀技術要求
相關法律
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對揮發性有機氣體(VOC)污染防治有以下規定:
1.生產、進口、銷售和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材料和產品的,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應當符合質量標準或者要求。國家鼓勵生產、進口、銷售和使用低毒、低揮發性有機溶劑。(第四十四條)
2.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,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,并按照規定安裝、使用污染防治設施;無法密閉的,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。(第四十五條)
3.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,并建立臺賬,記錄生產原料、輔料的使用量、廢棄量、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。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。(第四十六條)
4.石油、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,應當采取措施對管道、設備進行日常維護、維修,減少物料泄漏,對泄漏的物料應當及時收集處理。
儲油儲氣庫、加油加氣站、原油成品油碼頭、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、氣罐車等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。(第四十七條)
5.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,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拒不改正的,責令停產整治:(一)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,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,未按照規定安裝、使用污染防治設施,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;(二)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、保存臺賬的;(三)石油、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,未采取措施對管道、設備進行日常維護、維修,減少物料泄漏或者對泄漏的物料未及時收集處理的;(四)儲油儲氣庫、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、氣罐車等,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。(百零八條)
相關工作推進動態
3. 應用場景
各類需要排放揮發性有機物行業,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業:
石油化工、有機化工、醫藥制造、工業涂裝、機械設備制造、包裝印刷、電子生產、合成革、涂料油漆、服裝加工、家具制造、膠粘劑、制鞋、油品儲運等行業